
收據填寫,請至出納組/表單下載專區處下載
Q:如何歸屬課稅年度
課稅年度指每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月 31 日止,以給付所得之年度,歸屬為課稅年度(例如:113年度提供勞務,但114年度始給付所得,其所屬課稅年度即為114年度)
Q:外僑人士課稅年度是否居留滿183天注意事項
Q:外籍人士「姓名」欄位之填寫
Q:外籍人士「所得人統一證號」欄位之填寫
Q:外籍人士如為大陸人士「所得人統一證號」欄位之填寫
Q:「非居住者」稅率及扣繳
自115年1月1日起,各單位申報於同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地區居留未滿183天之外籍人士所得時,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44,250元(每月最低工資之1.5倍)者,應按18%扣繳稅額;未超過新臺幣44,250元(含)者,則應按6%扣繳稅額。
Q:給付費用時應於10日內申報
各單位經辦人於給付費用時,請所得人將收據填寫完整後,將「收據影本、居留證影本、護照影本及扣繳稅額」交付出納組,出納組必須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,將所扣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清,完成申報手續。逾期繳納者,稅額+滯納金+罰款由各經辦單位自行負責。
Q:外籍人士離境申報
出納組對於有學籍的舊生與獲續聘之教師,其居留證期限一年以上並每年按時接續申請換發居留證者,以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稅率代扣稅款,但若預估於同一課稅年度(1/1-12/31)在中華民國境內實際居留日數不超過 183 天時,或年度中途離境,則應於離境前一個月告知本校出納組,以非居住者的薪資扣繳稅率,並於離境前10日,至國稅局辦理申報。以免遭國稅局限期補繳稅款及裁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