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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籍人士所得報帳課稅年度說明
▸ 依據所得稅法第7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。
▸ 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每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至27,470元
自該生效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
未滿
183
天之外籍人士,各單位申報所得時,全月薪資給付總額
超過
41,205
元(基本工資之1.5倍)者,應扣繳
18%
稅額;
未超過
41,205
元
者,則應扣繳
6%
稅額。
▸ 外籍人士得否以居住者身份扣繳所得稅,係以「一課稅年度」在中華民國境內居滿183天為判斷標準外籍人士得否以居住者身份扣繳所得稅。
即112年度與113年度須分別計算,請勿以112年度已滿183天,113年度即逕予填寫已滿183天。
▸ 各單位於申報113年度外籍人士所得時,請重新確認。
113年度(指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)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是否會滿183天,並依其身份適用之扣繳率標準扣繳稅額。(為確保境內居留滿183天,請依其護照出入境紀錄計算之)